中国矿业税费制度及其国际比较分析 国外超额利润税是对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中所产生的超额利润的征税,这种超额利润来源于矿床内在的质量或品位,且必须扣除掉为吸引矿业新项目的投资所必需的最低收益之后的利润。而我国的资源税是对矿业企业销售矿产品数量征税。
(2)我国资源税的税率过高,尤其对冶金矿山的资源税税率太高,使矿山企业无法承受。
(3)国外资源税为中央政府的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纳入中央政府财政。我国资源税名义上是共享税,实际上是地方税。因为陆上矿产资源的资源税全部归地方,如何使用完全由地方决定,仅海洋矿产资源的资源税归中央。而海洋矿产资源数量很少,其开采规模很小,因此资源税税源极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资源税不是以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作为征收依据的。此外,应当指出的是,目前征收这种税的国家并不多,即使征收也不采取这种方法。
(三)所得税
我国所得税制度基本与世界各国的所得税制度一致,但在对矿山企业的应税所得的确定上与国际上的通用做法相差很大。如国外普遍允许矿山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在应税所得中扣除资源耗竭补贴,允许勘查费用在税前摊销等。我国目前对这些问题尚在研究,实践上对矿山企业与对其他工业企业无差别。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所得税税率为33%,其中30%为归中央,3%归地方。
由于我国目前国有矿山企业大多数处于亏损状态,所得税税源很少。
(四)增值税
1994年税制改革后,增值税成为最主要的税种,这与国外普遍以所得税为主要税种的情况相反。除极少数国家对矿产品征收增值税外,一般不对矿产品征收增值税。
1994年以来,经过几次政策性调整,目前对石油、天然气的增值税税率仍为17%,固体矿产的增值税税率为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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