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税费制度及其国际比较分析 公司所得税
所得税(利润税)是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征收的最主要的税收形式,一般按应税所得(销售收入扣除经营成本、权利金、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法定可扣除项目后的余额)的一定百分比(所得税税率)计征。
在某个特定的国家,矿业与其他行业的所得税税率相同,但对矿山企业征收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的确定普遍采取优惠政策,如允许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矿业研究与开发费用加倍摊销,允许在应税所得中扣除资源耗竭补贴(Depletion allowance)等。不同国家所得税的税基(即应税所得)的确定方法不同。
不同国家的所得税税率各不相同。如澳大利亚为36%(1991 年以前为39%),智利为17%,加纳为45%,马来西亚为30%,免税期为5年,泰国为35%,印度尼西亚为:利润在500万美元以下的,税率为 15%;利润为500-3000万美元的,税率为25%;利润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税率为30%。我国为33%。
(2)增值税
世界上只有部分国家征收增值税或类似增值税性质的税收(如销售税),如阿根廷、智利、巴西、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匈牙利等,其中阿根廷对矿产品征收 18%的增值税(但不征收权利金,所得税税率为30%),印度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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