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税费制度及其国际比较分析 销售(收入)利润率>12-20%部分,每增加1%,税率增加0.5%,累进计算;
销售(收入)利润率>20-25%部分,每增加1%,税率增加0.6%,累进计算;
销售(收入)利润率>25%部分,每增加1%,税率增加0.7%,累进计算。
由此可见,1994年以前征收的资源税用于调节级差收益的超额利润税性质是十分明显的,与国外征收的超额利润税是相当的。
在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资源税征收对自然丰度不同的矿山企业适用差别税率,采用从量法征收。但资源税对所有矿山企业普遍征收而不管其是否赢利。我国的资源税就其性质而言,勉强可以与国外的超额利润税相对比,但又与超额利润税有很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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