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税费制度及其国际比较分析 ,巴布亚新几内亚对所有矿产采用统一的权利金费率即 1.25%。
80年代后期以来,世界范围内矿业立法和矿业政策开始进入大调整时期。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至少有102个国家(其中包括75个发展中国家,17个经济转轨国家,10个发达国家)调整了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这次调整的主旨是要改善矿业的投资环境和促进矿业发展。许多国家都采取了种种措施,努力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其中包括加强矿业立法和外商投资立法及调整矿业税费制度。调整矿业税费制度的重点之一是对权利金制度的调整。例如:菲律宾权利金费率从5%下调到2%,泰国对黄金征收的权利金费从10%调到2.5%,等等。各国权利金调整的趋势是降低费率,征收方式灵活多样,有的还与利润或投资收益率挂钩。
各国权利金一般由各国矿业法(或矿产资源法)而不由税法规定。而且权利金一般不由国家财税部门,而是由代表所有权人利益的政府矿业主管部门征收管理,这是因为权利金的计征方式和原则有其特殊性,财税部门往往对矿业的特点和特殊规律性缺乏了解。对所征收的权利金的使用,不同国家也不尽相同。一般情况下,除一部分作为国家财政收入外,还分给矿床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一部分,还有较大的一部分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以及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等活动的基金。
(2)资源超额利润税
资源超额利润税就是对矿山企业超过基本的投资收益水平以上的利润征收的税收,其目的在于通过国家的干预,调节因不同矿山企业的资源丰度等自然条件不同而造成的采矿权人收益上的显著差距,促使采矿权人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
资源超额利润税并不是国外特别是市场经济国家矿业税制中的常见税种。自1975年澳大利亚首次提出该税种以来,对其争论一直未停止过。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在推行资源超额利润税。
根据对各国矿业税费制度的调查研究结果,我们仅发现四个国家有类似我国资源税性质的税收,但其征收方法与我国资源税差异很大。
1)巴布亚新几内亚征收附加利润税( additional profit tax ):如果现金流量的收益率超过20%或超过美国优惠利率加上12%(由纳费人选择其中之一),在矿业公司回收其初始投资后就要征收35%的附加利润税。
2)巴西对按一定公式计算的超额利润征收10%的超额利润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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