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税费制度及其国际比较分析
新闻导读:对我国矿山企业税费负担情况的调查主要是一国有矿山企业为基础的,而我国国有矿山企业目前大多数处于亏损状态,几乎没有所得税税源。如果我国国有矿山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全国矿山企业的平均税费负担率将超过24%。据对两个拟由中外合资开发的矿山投资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分析,按国际先进矿业技术经济水平,这两个矿产项目的矿业税费负担率为28%和29%。另据对部分盈利的地方国有矿山企业的调查,其矿业税费负担率均在25%以上,有的高达40%以上。
对我国矿山企业税费负担情况的调查主要是一国有矿山企业为基础的,而我国国有矿山企业目前大多数处于亏损状态,几乎没有所得税税源。如果我国国有矿山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全国矿山企业的平均税费负担率将超过 24%。据对两个拟由中外合资开发的矿山投资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分析,按国际先进矿业技术经济水平,这两个矿产项目的矿业税费负担率为28%和 29%。另据对部分盈利的地方国有矿山企业的调查,其矿业税费负担率均在25%以上,有的高达40%以上。
自1994年初以来,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矿业税费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以第150号令发布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该行政法规与分别于1989 年和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以及《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使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经济权益得以体现。1994年税制改革之前,我国仅对铁矿石、石油等部分矿产的超额利润(级差收益)征收资源税。税制改革后改为对矿山企业全面征收资源税。除对上述矿业部门适用的专门税费以外,1994年税制改革中调整的所得税和增值税也适用于矿山企业。
笔者根据对我国和国外部分矿业大国的矿业税费的调研和比较分析结果,得出两点结论:第一,目前我国矿山企业税费负担比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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