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税费制度及其国际比较分析 13%,暂对黄金免征增值税。
(五)矿业权有偿使用费
根据198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矿产资源法修正案》,我国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这是根据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借鉴国外矿业权管理的成功经验而建立的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法律制度,它将有利于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投资,有利于促进矿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1998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对由国家投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矿业权有偿取得的费用由矿业权使用费(相当于国外的矿业权租金)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价款两部分构成;对不是由国家投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矿业权人只需缴纳矿业权使用费。
对国内外矿山企业税费负担情况的调查研究表明,我国矿业税费负担与国外相比是较重的,造成我国矿山企业税费负担较重的主要因素是增值税,它在矿业税费总额中的比例为66 52%;其次是资源税,所占比例为11 44%;矿产资源补偿费在矿山企业税费总额中的比例很小,仅为5 80%。
对我国矿山企业税费负担情况的调查主要是一国有矿山企业为基础的,而我国国有矿山企业目前大多数处于亏损状态,几乎没有所得税税源。如果我国国有矿山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全国矿山企业的平均税费负担率将超过24%。据对两个拟由中外合资开发的矿山投资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分析,按国际先进矿业技术经济水平,这两个矿产项目的矿业税费负担率为28%和29%。另据对部分盈利的地方国有矿山企业的调查,其矿业税费负担率均在25%以上,有的高达40%以上。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免责声明:上文仅代表作者或发布者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并无义务对其原创性及内容加以证实。对本文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或图片)的真实性、完整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参考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本站制作、转载、同意会员发布上述内容仅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但不表明本站认可、同意或赞同其观点。上述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决策之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对上述内容有任何异议,请联系相关作者或与本站站长联系,本站将尽可能协助处理有关事宜。谢谢访问与合作! 中钨在线采集制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