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税费制度及其国际比较分析 的历史,从经济上维护了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
(2)增强了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观念。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后,不同经济成份的采矿权人明确了"矿产资源是属于国家的,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法律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矿业秩序的好转。两年多来,多数国有矿山企业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确有困难的矿山企业经法定程序申请批准后得以减、免;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也普遍依法纳费;外商投资矿山企业认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合理合法的。
(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制度把矿产资源补偿费费额与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系数挂起钩来,也把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与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结合起来,从而为采矿权人充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提供了一个经济激励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资源税与资源超额利润税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对矿山企业开征资源税。其主要目的在于调节矿山企业因地质条件等自然丰度的差异而产生的级差收益,以保证企业之间平等竞争。
在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我国只对铁、石油、天然气等部分矿产征收资源税,计征方法是对超过一定利润额以上的利润按一定的比例(百分比税率)计算。即:
销售(收入)利润率<12%时,资源税税率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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