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证开采稀土矿获刑,稀土产品追溯体系出台
广西平南县一男子为获利,没有办理采矿证就伙同他人开采了60吨稀土矿。3月30日,平南县法院举行宣判大会,依法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辉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起,被告人刘某辉伙同王某键、梁某(已判刑)等人经密谋后共同出资,在未取得合法采矿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宗某升、黎某华、黎某林、马某勇等人(已判刑)在平南县大新镇大旺村某山岭非法开采稀土矿。经鉴定,被告人采得稀土矿约60吨,价值160万元,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2247.2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辉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伙同他人擅自采矿,造成矿场资源破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辉犯非法采矿罪罪名成立。综上所述,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南方省区稀土资源较为分散,其离子型稀土矿也容易开采,矿区大多在山里,盗采稀土非常隐蔽,违法矿物原料十分充裕,非法利用这些矿源充当废旧稀土生产的现象更是屡禁不止。严重冲击着本已脆弱不堪的稀土市场。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对稀土产品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的建设工作提出政策意见。《意见》指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将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作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建设追溯体系。
稀土产品追溯体系的建设将有利于规范我国稀土产品的生产、流通、出口,严厉打击无法追溯到来源和去向信息的稀土矿产品的非法生产、流通及出口,有效解决黑稀土猖獗、屡禁不止而引发的扰乱市场秩序、打压稀土价格的问题,使非法盗采和来源不明的稀土矿产品无处收售,将黑稀土扼杀在摇篮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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