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冶炼行业的准入条件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铜工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资源,规范铜冶炼行业的投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对铜冶炼建设项目进行投资备案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等工作中要以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
一、 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要求
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铜冶炼企业及生产装备。
二、 工艺和装备
采用先进的闪速熔炼、顶吹熔炼、诺兰达熔炼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底吹熔炼等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富氧熔池熔炼或者富氧漂浮熔炼工艺。必须有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火法熔炼须配置烟气制酸、收尘及余热回收设施;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净化、双转双吸(或三转三吸)工艺,严禁采用热浓酸洗工艺。
三、 能源消耗
新建铜冶炼企业:粗铜冶炼工艺综合能耗550千克标准煤/吨以下。电解精炼(含电解液净化)部分综合能耗在250千克标准煤/吨以下。电铜直流电耗285千瓦时/吨以下。
四、 资源综合利用
新建企业铜冶炼总回收率达到97%以上;粗铜冶炼回收率98%以上;水循环利用率95 %以上;吨铜新水消耗25吨以下;占地面积低于4平方米/吨铜。铜冶炼硫的总捕集率达98%以上;硫的回收率达到96%以上。
五、 环境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所有新建、改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持证排污(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除外),达标排放。环保部门对现有铜冶炼企业执行环保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发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的企业决定限期治理,治理不合格的,应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给予停产或关闭处理。
六、 安全生产与劳动卫生
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建、改建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酸、制氧系统项目及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要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查、验收。
七、 监督管理
新建和改造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铜冶炼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融资、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必须依据准入条件的规定办理。新建或改建铜冶炼项目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投资、土地、环保、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质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监督检查,检查工作要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新建铜冶炼生产能力,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地区除外)后,企业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
八、附则
相关附则涉及的内容各相关单位企业也应当无条件遵守,一切有关中国铜冶炼行业的准入条件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为行为规范的准则和依据,任何人不得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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