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货物通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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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通关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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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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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货人 |
5. 标记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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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收货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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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合同/信用证号 |
4. 输往国家或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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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 |
7. 发货日期 |
8. 集装箱规格及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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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货物名称及规格 |
10. H.S.编码 |
11. 申报总值 |
12. 数/重量、包装数量及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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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货物业经检验检疫,请海关予以放行。 |
本通关单有效期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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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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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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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备注 |
出境货物通关单
为了规范对出入境检验检疫货物的通关管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海关总署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通关模式为“先报验,后报关”。同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启用新的印章、证书。
新的检验检疫制度对原卫检局、动植物局、商检局进行“三检合一”,全面推行“一次报检、一次取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发 证放行”的工作规程和“一口对外”的新的检验检疫模式。而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实施进出口检疫的货物启用“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 并在通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 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取消原“商检、动植检、卫检”以放行单、证书及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通关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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