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农用地开采稀土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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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潮安法院审结了一宗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08年初,同案人郑某(已判刑)与程某承租某村30亩土地开办企业。2008年上半年,两人擅自在其承租的土地上开挖土层建造提炼稀土反应池并铺设水管,非法开采稀土矿,同年9月被该镇人民政府发现并取缔。孰料郑某仍不知悔改,2010年,同意被告人李某在其原开采过稀土的土地及附近土地继续开采稀土矿,共造成农用地30多亩被毁坏,已不能作为农用生产方面用途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与同案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共同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非法在被占用农用地上采矿,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基于以上事实,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稀土矿是我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近年来国家一直对稀土矿的勘探、开采、加工及出口实行严格控制,然而依然有一些人在利益的驱使下铤而走险。对此,法官提醒:生财应有道,不能因财迷心窍而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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