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行业:发改委限制现货煤价符合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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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对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同时适当调整电力价格,试行居民阶梯电价制度。
具体措施:
一是适当控制合同电煤价格上涨幅度。对纳入国家跨省区产运需衔接的年度重点合同电煤、产煤省(区、市)自产自用的电煤,允许2012年合同价格适当上浮,但涨幅不得超过上年合同价格的5%。
二是对市场交易电煤实行最高限价。从2012年1月1日起,秦皇岛港等北方各港口对发热量5500大卡的电煤平仓价最高不得超过每吨800元;通过铁路、公路运输的电煤市场交易价格,不得超过2011年4月底的实际结算价。
三是全面清理整顿涉煤基金和收费。除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及依法设立的对煤炭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外,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设立的附加在煤炭上征收的所有基金和收费项目,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自行取消;省级人民政府对煤炭征收的基金和收费项目,征收标准合计不得高于国务院批准的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标准(每吨23元),并不得区分省内外用煤按不同标准征收。
政策实施期限:当电煤价格在全国范围内趋于稳定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及时公告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电煤价格调控的影响
煤炭价格:我们在11月23日的报告《政策风险及需求走软令现货煤价存在下行空间》提示了政府干预煤价及现货煤价下行风险,因此,该政策出台基本符合预期。当前秦皇岛港5500大卡平仓价为845元/吨,相对限定的最高价800元/吨存在5.3%的下调空间,但我们认为由于中国煤炭市场非常分散,存在1万多家煤炭生产企业及大量煤炭贸易企业,因此政府很难完全控制煤炭现货价格。
煤炭股股价:预计本次限价对股价影响有限。市场对政府限价已有很大预期,本次限价之前三个月煤炭股已经调整了16%左右,当前煤炭股2012年PE中值只有12.5倍,因此我们认为此次限价不会像2008年一样导致煤炭股大幅调整。
清理整顿涉煤基金和收费利好相关企业,如盘江股份。发改委要求省级政府对煤炭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不得高于山西23元/吨的征收标准。因此对于当前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高于23元的煤炭企业形成利好。10月初盘江股份公告,贵州省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提高至煤价的10%,并且不低于50元/吨;因此按照发改委的此项通知,公司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存在27元/吨的下调空间。另外,10月初公司上调了煤价,其中电煤价格是否需要降回原值还需要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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