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监守自盗钨材料180余万元获重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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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的保安,本应恪尽职守保护公司财产的安全,然而江西省赣县一男子却伙同外人打起了本公司财产的主意。日前,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俊元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2011年底至2012年初间,被告人朱俊元伙同同案人宋某预谋盗窃其所在单位江西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钨产品及原料。随后,朱俊元利用其担任该公司保安的便利条件,带着宋某到该公司踩点,察看钨产品及原料的存放位置,并为宋某配好存放钨产品及原料的栅栏门及库房门的钥匙。朱俊元还与宋某一起联系好销赃事宜。
2012年3月31日19时许,宋某邀集另二名同案人鲁某、简某开着一辆白色货车来到公司外等待时机。次日凌晨,鲁某在外接应,宋某、简某用配好的钥匙打开栅栏门及库房门,将多种规格型号的钨丝、钍钨线圈及钍钨原材料搬上货车盗走。被盗物品被宋某、鲁某以总价款24.49万元卖给廖某。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87.166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俊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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