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青海省调整6种矿产资源税税率
3月17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为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上调了铁矿石、锡矿石、钼矿石、菱镁矿、滑石、硼矿等6种矿产资源的资源税税额标准。
6种矿产资源的资源税税额标准为:铁矿石由减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调整为80%征收;锡矿石资源税额一等到五等每吨分别从现在的1元、0.9元、0.8元、0.7元和0.6元调整到20元、18元、16元、14元和12元,提高了20倍;钼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为一等矿山12元、二等矿山11元、三等矿山10元、四等矿山9元、五等矿山8元,均比原先提高了4元;菱镁矿资源税税额由原先每吨2元调整每吨15元,提高了13元;滑石、硼矿资源税税额由原先每吨3元调整为每吨20元,提高了17元。
为确保我省资源永续利用、循环利用,省财政及时下发通知,确保新政落实。下一步,省财政将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步伐的相关要求,加强资源税改革调研,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提出部分资源税政策的调整方案,切实把资源优势转化为财税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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