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废旧节能灯若不回收最高可罚一万元
9月26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修改稿明确规定,节能灯、电池生产者、销售者及进口企业应当依法对其在本省境内销售、使用的废旧节能灯、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再利用;销售者应当在其销售场所设置废旧节能灯、废旧电池的回收装置。
除了明确销售者要设置回收装置回收废旧节能灯、电池,修改稿还鼓励相关生产、销售环节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旧节能灯、废旧电池。对拒绝回收废旧节能灯、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企业,修改稿规定,应由县级以上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和餐具、牙具、拖鞋等一次性消费品的经营者,拒不改正的,也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出于节约使用的考虑,修改稿规定,对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应逐步实行阶梯式收费制度。但同时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阶梯式收费标准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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