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法治力图求解各方利益平衡难题
“矿业法治面临大问题。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那国家所有究竟是中央所有还是地方所有?这就涉及到矿业权的审批问题,是县里批、省里批还是国家批,是国土资源部直接批还是经过省逐级批,还有利益分配和矿产地的关系也是难题。”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土地副督察甘藏春在近日召开的第二届国土资源法制与市场学术研讨会上作了如上表述。
2011年11月11日~12日,由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主持的“第二届国土资源法制与市场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召开。甘藏春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主任孙英辉主持会议。这次学术研讨会的主题是“建设法治国土,维护合法权益”。研讨会围绕征地制度改革、产权制度建设、土地市场调控及矿产法治建设4个专题展开深度研讨和交流,旨在凝聚更多智慧,促进国土资源政策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不断走向深入。
“国土资源领域的土地和矿产都是重要的生产要素。”甘藏春说,“我国真正有意义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我认为不是产品市场。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土地资源开始进入市场,矿产资源进行配置。随后的相关法规政策调整,在土地领域,实行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在矿业领域,把所有权和矿业权分离,矿业权按市场配置。但现阶段,无论是土地法治的完善还是矿业法治的完善,都面临大问题。”
“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不可逆转。在这个过程当中,土地政策、土地立法的重点,就是要更多地转向减少耕地过多过快的流失,维护农民的土地合法权益。这是我们今后的一个工作重点。”甘藏春认为,当前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怎样处理好工业化、城市化与保护耕地、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在他看来,当前衡量土地法治是不是成功,最关键的是看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不是处理得得当。
“从矿业法治来看,目前也面临大的问题。矿产资源的稀缺性、紧缺性越来越严重,这样矿产品就成为紧缺资源。在矿业开发过程中,矿业权的配置、矿业开发的监管,还有矿业权相关利益的平衡,也是一个难题。”甘藏春表示,在矿业开发过程中,一直以来对相关利益方的照顾是不够的,特别是计划经济时期的矿业开发。因此他认为,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矿业法治问题,实际上讲的是法律上利益怎么合理分配的问题。在矿业开发中,需要考虑各级政府,特别是矿产地的利益怎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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