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男子非法销售25吨钨矿石受刑罚
四川籍男子李建华、庞小军、陈宝华明知国家钨矿资源不允许个人销售,但三人为了一已私利,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于不顾,跨省出售钨矿石,结果被处以刑罚。近日,本案经湖南省资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市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李建华、庞小军、陈宝华三被告人一年、一年和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家住四川仁寿县的李建华与四川平武县的庞小军、陈宝华合伙在平武县采矿,由于经营不善,效益不佳,三人便商量经营国家不允许个人销售的钨矿石。三人商定,由李建华负责联系买家,庞小军负责组织货源,陈宝华负责协调当地关系,利润平分。2010年6月4日,李建华通过互联网与湖南资兴丽华废旧物资有限公司的李某(已判刑)取得联系,李某明知其所在公司不具备收购钨矿石产品资质,仍于2010年6月10日前往四川省与李建华三人会合,并达成口头协议:李某以每吨7.1万元的价格购买李建华三人提供的纯度不低于65度的钨矿石。之后,李某通过银行转账,预付了185万元货款给李建华三人。6月28日,李建华、庞小军、陈宝华将25吨钨矿石从四川省平武县押送至江油市后交货给李某,再由李某和李建华共同将矿石押运至资兴。2010年底,李某非法经营钨矿案发,资兴市公安局委托湖南省湘南地质实验研究所对送检的钨矿石进行了鉴定,认定送检矿石属白钨矿石,纯度为31.91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建华、庞小军、陈宝华为了牟利,非法经营法律限制买卖的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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