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县锰粉生产企业实施停产整治的决定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全县锰粉生产企业实施停产整治的
决 定
县内各锰粉生产企业:
经县环保部门检查,县内各锰粉生产企业均未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无粉尘治理设施或粉尘治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不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为 进一步巩固和深化锰污染整治成果,根据环保部、市政府关于锰污染整治的要求和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秀山县锰行业整治专项督查方案》(渝环 〔2011〕109号)要求,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从2011年5月6日起对各锰粉生产企业 实施停产整治。县供电部门停止对各锰粉生产企业的生产性供电,县锰业电子监控系统管理办公室停止各锰粉生产企业的购矿权限,各有关乡镇负责辖区内锰粉生产 企业停产整治的组织实施工作。凡2011年8月15日前经整治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的锰粉生产企业,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附件:秀山县锰粉生产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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