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原产日韩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实施反倾销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11号
【发布日期】2011-04-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4月8日发布当年度第18号公告,决定维持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15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0年10月18日,商务部发布当年度第68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1年4月8日终止,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鉴于在规定时效内没有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提出复审申请,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自2011年4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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