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行业的不断发展,中国钨业协会于2003年10月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修改的协会章程,已有部分条款不适应实际情况。为了持续、快速、高效、准确地为行业提供服务,中国钨业协会于2008年12月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上对章程进行了相关修改和补充,力求与时俱进,反映中国钨业协会近年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积极探索及未来更好地发挥优势和特点为行业服务。
三、主要变更内容:
1、关于第一章“总则”
(1)删除第二条中最后一句“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的内容。
(2)第三条中“……会员合法权益;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修改为“……会员合法权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3)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直管协会)代管”修改为“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4)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修改为“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复兴路乙12号622室”。
2、关于第二章“业务范围”中的第六条第八款“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修改为“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授权和委托”,并删去“……行检行评……”的内容。
3、关于第三章“会员”
(1)第八条第四款修改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有关钨的生产和贸易企业”。
(2)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合并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第四款“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修改为“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3)第十一条第六款“通过的‘行规行约’”修改为“通过的‘决议’”。
(4)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向分会提出申请,并报协会备案,同时交回会员证”修改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5)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行为,损害协会和行业名誉的”修改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4、关于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1)第十四条第三款“讨论确定本协会的工作任务”修改为“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2)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中“主管协会”修改为“业务主管单位”。
(3)第十七条在“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前面增加“本协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4)第十八条第二款中“主席团成员”修改为“主席团主席”。
(5)第二十一条“努力创造条件,积极稳妥地试行主席团制度(主席团制度另行制订),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对行业的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和决策”修改为“本协会设立主席团,推行主席团工作制度,主席团严格执行《中国钨业协会主席团工作制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对行业和协会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对理事会负责,接受理事会监督”。
(6)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7)第二十七条“(须报请主管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修改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关于第八章“附则”中的第五十一条“协会四届理事会”修改为“本协会理事会”。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赵越,电话兼传真:63192649)。
中国钨业协会联系电话:010-63971503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中钨在线采集制作
—————————————————————————————
本站免责声明:上述文字仅代表作者或发布者自身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并无义务对其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加以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和图片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本站制作、转载、同意会员发布上述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但不表明本站同意或赞同其描述或观点。上述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决策之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对上述内容又任何异议,请联系相关作者,或直接与本站站长联系,本站将尽可能协助处理有关事宜。谢谢访问与合作!电子邮件:info@chinatungste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