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主采钨总量 鼓励综合回收钨
——国土资源部下达2008年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日前,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下达2008年钨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65号文),2008年全国钨精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66,850吨(折合65%WO3吨),比2007年的59,270吨增加7,580吨,增长12.79%。其中:主采钨总量控制指标59,440吨,比2007年的54,810吨增加4,630吨,增长8.45%,湖南、甘肃、广西和福建分别增加1,980吨、1,500吨、250吨和900吨,江西、云南、广东、内蒙古、浙江、安徽和青海未增加,与去年持平;综合利用回收钨指标7410吨,比2007年的4,460吨增加2,950吨,增长66.14%,江西、湖南、广东、河南、广西和内蒙古分别增加700吨、100吨、50吨、1,500吨、200吨和400吨,浙江和青海未增加,与去年持平。
《通知》要求:各有关省(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钨矿开采总量控制工作。一是继续实行开采总量控制责任状和合同书制度,明确权利和责任;二是落实专人对矿山企业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超指标生产、假借主采其它矿种之名偷采以及不按规定按时上报数据、不接受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三是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国土资源部将适时组织对钨矿开采总量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钨是国家控制开采的战略资源,从2002年开始,国家实行钨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暂停颁发钨矿采矿许可证。近几年,我国经济保持平稳、快速发展,国内外对钨的需求也保持稳定增长。国土资源部下达的2008年钨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以满足国内经济发展对钨的需求为前提,继续控制主采钨矿山的总量,鼓励对伴生钨、低品位钨的综合回收利用和提高钨采、选综合回收率。
(刘良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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